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1.在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淫秽内容者。
2.使用的自编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有严重的错误者。
3.无故缺课或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4.讲课中不依据教学大纲,随意更换教学内容,反应强烈者。
5.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6.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7.指导实习、社会调查不负责任,损害学校声誉者。
8.考试前泄露考题、评定、填写、呈报学生成绩中弄虚作假者。
9.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者。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者。
2.未办理正式手续私自调课,代课或停课者。
3.无特殊理由,实际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 10%以上者。
4.未携带任何教案进入课堂执教者(实验课程除外)或上课照本宣读者。
5.按计划应有作业的课程整个学期未布置作业者。
6.考试后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者。
7.漏登或错登成绩者。
8.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者。
9.教师在上课时携带手机并发出声音讯号者。
10.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者。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管理事故:
1.擅自变更学生成绩或考前泄露试题者。
2.对教学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不按计划供应实验、实习所必需的用具,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4.管理部门丢失在校学生考试成绩者。
5.审查不认真,明显错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者。
6.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7.发生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
四、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管理差错
1.教室安排不当,致使学生没有教室上课或考试者。
2.不按时发课程一览表、排课表、学生成绩单和有关资料者。
3.工作不负责任,因重订、错订、漏订或错发、乱发试卷或教材,造成考场混乱或增加学生负担者。
4.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未完成,又未提早解释,使已到场的师生无法上实验课程者。
五、对发生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者,属于学校的教师必须由所在学院核实后上报主管教学校长并及时处理。属于教学站(点)的教师,教学站(点)核实后立即上报继续教育学院并及时处理。
六、对发生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者,均发送整改通知,并对发生教学差错 1 次者,给予批评教育、发生 2 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教学、教学管理事故一次者,给予通报批评,发生 2 次者,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扣发相应奖金。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