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皇冠登录手机版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1-19 10:47

一、报到与注册

1.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由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并通知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

3.新生入学后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治愈又属下学年继续招生专业的学生,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待下学年开学前两周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下学年该专业停止招生则取消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缴学费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逾两周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5.已取得我校函授大学学籍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否则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归入本人档案。

2.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课程考核采取笔试方式。笔试成绩占 60%,面授考勤成绩占 20%,作业占 20%。

3.凡旷考和考试(查)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院或各站、点领导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4.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前向学院或各站、点提出申请,并办理缓考手续,因病必须要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由学院或各站、点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缓考。因故不能参加考核而又不办缓考手续者,一律按旷考处理。旷考不安排正常补考,若本人确有悔改表现,经申请, 可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缓考不及格者可正常安排补考一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课程,均安排补考一次,补考时间另行通知。补考不及格但又未达到留降级门数的,毕业前可再给一次补考机会。不及格补考的学生,其补考成绩一律按“及格”,“不及格”记分,登记成绩时应注明“补考“字样,缓考的学生成绩仍按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分。

三、升级与留、降级

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均及格予以升级。

2.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三门课程或两门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3.学生留降级时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若单独进行考核不及格时,均按各一门课程不及格计。

2)毕业考试、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4.学生留、降级若下届无相同专业,一般应予以退学。学生在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二次(含二次)。

5.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允许免学,也可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的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补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的门数,以后重修,参加正常考核。

四、转学与转专业

1.本校所录取的函大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坚持学习,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

2.因工作调动,任职地区设有同类专业的教学站(点),本人申请转学,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并取得拟转入地区教学站(点)的同意,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转学或因工作性质改变要求在本院转专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报请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办理转学或转专业手续。跨省转学应先征得转出或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方能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4.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需转学的学生入学专业考试科目不一致者;

2)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升本二年级(含二年级)以 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4)无正当理由者。

五、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需停课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休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3.休学以本院所学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下一届不招生时一律按退学处理。

4.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前二周,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期满仍不复学者,应作退学处理。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应取消复学资格。

5.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6.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六、退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有四门考试课(含四门)者;

2)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3)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4)一学期无故不参加面授者;

5)每次面授期间无故旷课累计 40 学时以上者。

6)因疾病及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2.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3.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

七、毕业

1.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应届专科毕业生在校学习过程中行为表现良好,课程成绩优秀者,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可参加优秀专科毕业生升本科的遴选, 遴选合格者转入本科学籍继续学习。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1)平时不及格的课程,毕业前补考又不及格者;

2)毕业综合考核不及格者;

3)毕业综合考核作弊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毕业时做结业处理,结业后不再给予补考。

1)旷考或作弊的学生,毕业前补考又不及格者;

2)补考时旷考或不及格课程补考作弊者;

3)二次作弊者。

4.未缴清学费及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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