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人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成人教育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在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全面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应以志愿优先、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计划进行录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成人教育招生工作,在继续教育学院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有关招生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
(一)执行上级招生方针政策,编制我校成人教育招生计划。
(二)拟定学校招生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招生简章和章程。
(三)开展招生宣传、政策咨询工作。
(四)负责招生人员的培训。
(五)做好招生材料、文件的归档工作。
(六)做好成人教育招生补录工作。
(七)做好各类招生数据的统计、整理工作。
(八)做好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计划的编制应该依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省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结合我校的实际和社会需求情况,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七条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使用统一的信息标准及专用软件, 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招生录取期间应认真执行已公布的招生计划,需要调整招生计划的,由招办提出书面调整意见,分管校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和省招办制定的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依据考生的考试成绩,由山东省招生主管部门按照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进行录取。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为了净化招生环境,排除外界干扰,招生录取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第十一条 招生期间学校纪委负责同志全程监督成人教育招生工作,检查处理各类违纪事件。
第十二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挡、阅挡、退档、审核等各项环节,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将拟录取名单报山东省招生办公室核准,省招办核准后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单,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正式依据,予以备案。我校依据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学校印章后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时间到我校报到。
第五章 录取通知书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加强录取通知书的管理,做到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录取通知书的发放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领取人签字登记,做到准确无误。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六条 要认真对照新生录取审批表填写录取通知书,完成后认真核对,做到准确无误。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成人教育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省招办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负责电子档案下载上传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接收和传递考生电子档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干扰录取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九条 录取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遵守作息制度,不得随意脱岗,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录取工作人员要做好录取期间的保密和安全工作,不得丢失考生电子档案和有关文件,不得泄露招生录取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